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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农牧业合作社联合会章程 (草案)

加入时间: 2014-11-18     管理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赤峰农牧业合作社联合会联合赤峰市农牧业合作社并监督其生产优质产品,联合会与指定公司合作推广农牧业合作社生产的高品质产品。


第二条 本联合会由赤峰市农牧科学研究院牵头成立,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社会组织,具有赤峰市地方性、联合性。


第三条 本联合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其宗旨是联合赤峰农牧业合作社,整合合作社生产的高品质产品,实现产品的高质高价销售。同时为其提供优质的种质资源和专业的技术指导。


第四条 本联合会接受赤峰市人民政府、赤峰市农牧科学研究院、赤峰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联合会的住所为赤峰市松山区科研路2号,由赤峰农牧科学研究院投资3万元设立。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联合会的业务范围:


一、联合会的业务范围


(一)为会员提供高品质的杂粮杂豆种子和畜禽良种等优质资源及种植养殖技术培训和指导,提高农畜产品的品质;


(二)对会员种养基地的土壤、水、大气及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对种植养殖过程进行监管检测,尤其是对农药、化肥、饲料、兽药等使用进行监管,实现农畜产品全程安全可追溯;


(三)与联合会会员签订协议,确定成员为联合会提供的高品质产品种类、规格等具体信息;


(四)不定期组织会员参加各形式的新品种、新技术交流大会,产品推介会等活动;


(五)由联合会将农牧业合作社生产的高品质产品推介到北京等大中城市的中高端市场;


(六)免费为会员提供相关法律咨询;


(七)对不符合联合会要求和不服从联合会监管的会员进行退会处理。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联合会的会员种类为赤峰地区农牧民合作社;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联合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联合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联合会的意愿;


    (三)属于在本联合会的业务领域;


    (四)有志将合作社向规模化发展,促进赤峰形成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签订入会协议;


    (四)由副会长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联合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合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联合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优先享用本联合会提供高品质的杂粮杂豆种子和良种畜禽等优质资源和专业的技术指导,以及产品销售渠道。


(五)要求联合会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


    (六)对本联合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联合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联合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联合会交办的工作;


(四)联合会与合作社合作赚取的利润,协商分配,维持联合会的正常运转;


    (五)向本联合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合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赤峰市民政局审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联合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联合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筹集本会的活动经费;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联合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联合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联合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联合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赤峰市民政局审查并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联合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赤峰市民政局审查并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联合会会长为本联合会法定代表人。


本联合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联合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联合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联合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联合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旗(区)分会


第三十条 各旗(区)分会由该旗(区)区域内的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 旗级涉农团体(机构)组成,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协调、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自筹经费”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旗(区)分会不设乡(镇)分会,由各 旗(区)分会在各乡(镇)指定办事机构协调工作。


第三十二条各旗(区)分会执行普联会的决议,在 旗(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受上级普联会的指导。


(一)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扶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措施,制定本区域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规划,提倡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奉献,引导会员树立社会主义公私观、信用观、义利观和法制观,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二)统领本旗(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吸收各类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农业生产大户、农产品加工经营企业加入普联会。


(三)按照旗(区)分会初审,市普联会审核备案,工商、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程序,培育发展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指导其依法规范运作,严格行业自律,完善财务制度,确保健康发展。


(四)为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信息、管理、法律、咨询等服务,组织教育培训、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帮助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各种问题。


(五)按照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广大农民的意见和要求。


(六)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为会员协调经济纠纷,化解有关矛盾,在会员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当好政府管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助手。


(七)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农产品展销会、交易会,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积极参加招商引资等经贸活动。


(八)积极参加普联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承办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完成好市普联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三十三条各旗(区)分会理事会会长由各该选区(协会)合作社直接或(协会)合作社代表选举产生。每5年举行一次。


第三十四条各旗(区)分会设会长、秘书长。会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分别为:会长、秘书长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热爱本会工作,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愿为大家服务、多作贡献者。


各 旗(区)分会秘书长为聘任专职。除具备以上一、三、四、五、六、七项条件外,还必须具有较强的政策法规知识水平和较好的文字写作、口头表达、组织协调能力。


第三十五条各旗(区)分会会长、秘书长如达到或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而又需要继续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各旗(区)分会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分工负责制。秘书长为各 旗(区)分会负责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各旗(区)分会常设办公机构是秘书处。秘书处在本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联合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联合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联合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联合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联合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联合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联合会业务范围活动收入,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联合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赤峰市民政局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联合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联合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联合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联合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赤峰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联合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联合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联合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联合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联合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赤峰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合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3年12月1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合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赤峰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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